中南文化: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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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
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
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
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
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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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
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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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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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
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董事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
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
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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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证券管理中心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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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若有
合理理由无法参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两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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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经董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
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
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
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明确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实名表决,
  委员应按照相关表决票的标识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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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
券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
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证券管理中心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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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
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
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
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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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
经办、财务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
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 10 -
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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