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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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中南红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
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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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
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
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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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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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
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
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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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
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证券管理中心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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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
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两人以上的委员(含两人)出席
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若有
合理理由无法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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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
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
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
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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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实名表决,委
员应按照相关表决票的标识进行投票。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
券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
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证券管理中心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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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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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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