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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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
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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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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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
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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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
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五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
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
以披露。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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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
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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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股东会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
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登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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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
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
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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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场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
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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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
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
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股东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
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而不参与表决时,应同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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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
类别普通股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
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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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
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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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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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
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
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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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
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
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
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会报告;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授
权的其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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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符时,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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