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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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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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DENTONSLAWOFFICES,LLP(JINAN)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4 号楼 7-8 层(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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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 9 时 15 分在中国(山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A4-4 号楼 1123 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董事长因工作原因请假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故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董事孙英才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9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合计 292,387,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011%   。
具体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83,121,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62    %。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   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266,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9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非累计投票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
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比例
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比例(%)
                                                           (%)
    《关于审议修订   普通股合计    290,694,862   99.4210   1,545,314   0.5285   147,500    0.0505
    公司章程并取消
    监事会的议案》            45,571,873    96.4184   1,545,314   3.2695   147,500    0.3121
              的表决情况
    《关于审议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普通股合计    290,758,475   99.4427   1,341,301   0.4587   287,900    0.0986
      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普通股合计    290,773,275   99.4478   1,324,101   0.4528   290,300    0.0994
      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   普通股合计    290,648,875   99.4053   1,380,301   0.4720   358,500    0.1227
     法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办   普通股合计    290,708,175   99.4255   1,362,101   0.4658   317,400    0.1087
     法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   普通股合计    290,641,675   99.4028   1,417,201   0.4846   328,800    0.1126
     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   普通股合计    290,746,375   99.4386   1,323,201   0.4525   318,100    0.1089
    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累计投票制实施   普通股合计    290,714,575   99.4277   1,365,501   0.4670   307,600   0.1053
     细则的议案》
    《关于审议全资   普通股合计    45,603,486    96.4853   1,330,801   2.8156   330,400   0.6991
    子公司签署钢筋
              的表决情况
     交易的议案》
      注:1.上表中第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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