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25-017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青岛睿利富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青岛睿利富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青岛睿利基金”、“标的基金”或“本基金”)。
登记备案说明: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取得备案,备案编码:SBAT55。
●投资金额: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
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青岛睿利基金,公司认购金额 1,500 万元,
占青岛睿利 28.7908%的合伙份额。
●投资领域:基金主要对半导体产业链(包括上游半导体/传感器/光电/材
料领域,下游应用领域,如 5G、物联网产业链、工业智能和低空经济的新基建
等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相关风险提示: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
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
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
的基金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降低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收益并拓展产业投资布局,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青岛
睿利基金有限合伙人,参与半导体产业链相关基金投资。该基金核心聚焦半导体
全产业链,覆盖上游半导体、传感器、光电子及材料等关键领域,同时延伸至下
游 5G、物联网产业链、工业智能及低空经济等新基建相关产业。
标的基金计划引入 18 个投资者,目标募集规模 5,210 万元。公司认购金额
为 1,500 万元,认购完成后将持有该基金(青岛睿利)28.7908%的合伙份额。
(二)公司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
外投资事项无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创新园一期 B3 栋 10 楼 1083(自贸区武汉片区)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玉娟持股 20%;绍兴博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侯湘玲持股 10.6250%;蔡
祥持股 8%;陈淑颖持股 6.3750%。
(二)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经查
询,上述合伙人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拟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基本情况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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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BAT55。
(二)有限合伙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可确认募集完成。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前述金额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适
用法律和规范规定的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规模。
合伙人名称 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出资方式
(万元) 例(%)
武汉博睿智联私募基金 普通合伙人 10 0.1919 货币
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 有限合伙人 1,500 28.7908 货币
股份有限公司
潘志荣 有限合伙人 600 11.5163 货币
钱智帆 有限合伙人 500 9.5969 货币
郭瑞远 有限合伙人 500 9.5969 货币
龚维交 有限合伙人 300 5.7582 货币
丁鹏 有限合伙人 300 5.7582 货币
王圣坚 有限合伙人 250 4.7985 货币
宋建 有限合伙人 200 3.8388 货币
童俊彦 有限合伙人 150 2.8791 货币
章伟国 有限合伙人 150 2.8791 货币
陆松祥 有限合伙人 150 2.8791 货币
张洁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王爱娟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郑长江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王洪英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张晓东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韩牧洲 有限合伙人 100 1.9194 货币
合计 5,210 1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参与青岛睿利基金的份额认购的情况,亦未在该基金中任职。
(三)存续期限:7 年,自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之前,本合伙企业投资的
项目尚未有序退出的,管理人依据“合伙人会议”的约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则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作相应延长。
(四)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定期编制财务报
表,每年由具有资质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投资范围:基金主要对半导体产业链(包括上游半导体/传感器/光电
/材料领域,下游应用领域,如 5G、物联网产业链、工业智能和低空经济的新基
建等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六)投资管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负责管理、维护合伙企业对
已投项目的投资及负责已投项目的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将在投资时和
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定价,并在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给有限合伙人的定
期报告中明确该等估值定价及依据。
(七)举债和担保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举借融资性债务。
(2)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投资退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资产应在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届满之日(即解禁之日,若届时存在)后尽快通过转让、卖出或其他
有效方式退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2)被投资企业股票上市或重组上市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在任一时点
出售或不出售合伙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非限售股(如有)。在合伙企业持有
的被投资企业股票全部成为非限售股后的两(2)年内(“退出期限”),如普
通合伙人在某一时点决定不出售合伙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有限合伙人
有权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普通合伙人可部分或全
部出售该有限合伙人按照其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有限
合伙人对应股票”)。
(九)合伙费用:
(1)合伙费用:指合伙企业在投资、持有、运营、处置项目过程中产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差旅、审计、法律、咨询、诉讼等常规及非常规费用。其中,项
目推荐机构的服务费总额不超过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6%。
(2)管理费:合伙企业按“价内支付”方式,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金额
为管理费基数的 2%。(十六)受托管理:本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
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
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十)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费用
及其他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项目可分配收入”),应于取得之后三十(30)
个工作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十一)项目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i)首先,实
缴出资额返还。全部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部合伙人根据
本第(i)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ii)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全部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部合伙
人就上述第(i)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
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实缴
出资额的缴付出资日(或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
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iii)最后,如有余额,则百分之八十(80%)按照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
伙人根据本第(iii)段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
(十二)亏损分担:为免疑义,本合伙企业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含)起至本
协议签署之日(不含)期间产生的亏损和债务(如有),由普通合伙人与原有限
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加入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不承担上述亏损和债务(如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自本协议签
署之日(含)起产生的亏损和债务(如有)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四、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探索,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在投资领域
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
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有利
于控制投资并购风险,保障投资项目质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运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的投资回报受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
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青岛睿利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
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