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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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八规定的
交易;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出席审
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会通知中有关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公
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
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的,应持本人身
份证明原件及被征集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征集人的授权书参加股东
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
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
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
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公司选
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
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数位董事候选人,但合计不得超过其取得的表决权总票数;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权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须达到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下列内容并及时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
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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