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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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
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
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
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五) 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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