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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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3 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
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含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
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六章培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时,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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