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
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
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
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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