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18: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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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92 号
致: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
发布了《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吴君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因此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董事李萍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5人,代表股份116,015,827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8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5,212,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510,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99%;
   弃权29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2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同意115,305,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4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75%;
   弃权2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45%。
   同意115,293,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56%;
   弃权27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70%。
   同意115,255,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112%;
   弃权2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39%。
   同意115,289,4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6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88%;
   弃权26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74%。
   同意115,285,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5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16%;
   弃权27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78%。
   同意115,219,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9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90%;
   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73%。
   同意115,302,2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27%;
   弃权25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24%。
   同意115,306,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41%;
   弃权26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7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5,161,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9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34%;
   弃权3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34%。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第二项议案之第1项及第2项子议案、第三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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