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7 18: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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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权限
  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董事会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日常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二)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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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三)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
   相关事项按照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其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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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统称“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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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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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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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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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或者由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统计董事举手表决的情况。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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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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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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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应履行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若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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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诺。
  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离职管理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因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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