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本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本公司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披露信
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控股子公
司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相关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
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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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第七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
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
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管理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九条 本公司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
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
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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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事件披露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
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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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应对本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应当对定期
报告内容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能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
(二)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
时改正。
(五)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六)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董事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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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
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
(四)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办理本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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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主要联系人,负责与证券监督机构、
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受证券交易所质询或查询,
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咨询;
(六)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公司建立的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牵头
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以及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
关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配合义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该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按照
本制度和公司内部其他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
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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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由证券管理部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将信息内
容按一定的标准向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分解。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完成信息收
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证券管理部;
(二)公司证券管理部收到报送来的相关信息后,进行初步审核。根据董事
会秘书的安排,证券管理部统筹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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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迟在发出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
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管理部完成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
计,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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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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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主要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监管
规定。若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动,本公司应及时调整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本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发布临时报告:
(一)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
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就该等事项协
调临时报告编制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本公司按监管规定完成必
要的程序后,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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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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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可能对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本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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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异常交易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发布信息时,应事先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本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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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
(一)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应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传递应遵从本公司保密管理相关
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应与其
签定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本公司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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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等相关文件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相应文件,提交
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
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文本,两种文本
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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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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