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如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所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经理审批,并
授权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节   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辞任或者被解任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经董事会明确授权
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专门意见,或就专门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规定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
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三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经理和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一节   委托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九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节   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节   回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董事需回避表决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节   特殊情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节   会议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有
关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达
到”,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必易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