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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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
幕信息管理负有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
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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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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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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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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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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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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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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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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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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