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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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226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226 号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或“生益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指派王学琛律师和韩思明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
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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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
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
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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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
见。2024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生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向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同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11月
的议案》。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5年4月18日,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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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一)此前授予和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4日为授予日,向733名激励对象授予5,893.8947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4元/股。
在资金缴纳过程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另外,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88.0099
万股,上述放弃的股数,直接调减取消授予,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由733人变更为72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893.8947万股调整为
股份登记。
因2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经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于2025年1月14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因此,激励对象人数由727人变更为725
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805.8848万股调整为5,802.1648万股。
因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为 86,000 股,且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该等激励对象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1,600 股。经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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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7,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因此,激励对象人数由 725 人变更为 723 人,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802.1648 万股调整为 57,924,048 万股,其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为 2,316.2662 万股,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解除限售。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截至目前,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他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为 143,700 股。因此,激励对象人数将由 723 人变更为 718 人,第二、三个解
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76.1386 万股调整为 3,461.7686 万股。
综上,拟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3,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由于公司已于2025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派现金红利6.00元(含税)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拟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拟以分红方案实施时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4.00元(含税),
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计划先实施2025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再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
据《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因此,本次回
购价格为9.04元/股(10.04-0.60-0.40=9.0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后续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