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重庆百亚卫生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三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二) 股东信息;
(三) 其他重要事项;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
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业绩预告
如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
告。
第二十四条 业绩预告的修正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预计的状况
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
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 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二) 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 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
十三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
较大;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
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价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第一时
间将重大事件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自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
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
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其
他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
股东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
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交易所报
送报告。
(五)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如需),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公司
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以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纸、
电视台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
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
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前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
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
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
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
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
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
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
复。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
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立即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
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七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
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
法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其他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
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