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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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四条 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形式审查: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
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
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点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视
频、电话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且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回避。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数(普通决议)或 2/3 以上(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相应决议。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待选人数;
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
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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