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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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开普云”)的委托,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以及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本次激励
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
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
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
事项发表意见;
(四)开普云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开普云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开普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开普云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
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开普云进行上述引用或
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开普云为本次激励计划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表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应的特定含义:
开普云、公司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激励计划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草案)》 励计划(草案)》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
本次调整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考核管理办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指
南》 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非
中国 指 另有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予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
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最终征集
的表决权数量为 0 股。
(四)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
日,授予价格为 15.81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5.81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3 年 4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15.81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预
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八)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十一)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考核情况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
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
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1 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9,996,943.68 元(含税)。该方案已于 2025 年 5 月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此前为
授予价格为 15.029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等与本次调整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开普云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按照相
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