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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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投资经营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
有效性,防范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下列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
  (八)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款涉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如有),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
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
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
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如需)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
理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下列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如有),参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程序如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
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
经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
体实施。
  第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会决定后,原则上不
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
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
由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
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如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
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
(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
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有关业务
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
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
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
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
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
告股东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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