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控控制、工程管理、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
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
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
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
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
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
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个人
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干涉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
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以下权限:
(一)内审部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
资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且不受限制的。任何
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其完成其工作;
(二)内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资金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内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四)内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董事会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内审部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六)内审部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内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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