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
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二)等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
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豁免披露的方式, 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五)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
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暂缓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登记表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 作为苏州和林微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