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
审核意见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
在审阅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后,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预案》《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公司2025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文件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
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有利于
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保护股东利益。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