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
文件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实际
情况和有关事项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良
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气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编制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
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考虑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
响,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此作出了
承诺,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填补
措施能够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
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七、公司制定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 股东回
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以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气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八、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分析报告等
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事项尚待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
实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汤胜、常军锋、孙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