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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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下述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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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
照有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六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
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
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
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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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选时,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
低人数。
  第十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股东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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