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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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5]第 01011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 平、杨 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后,本所律师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
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
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0,676,448 股,占公司 2025 年 8 月
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7,362,92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1.28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13,528 股,占股权登
记日总股本的 0.8195%。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视
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
峰涛先生委托董事于险峰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持
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续聘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
案》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选举李岳军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监票、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场
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选举李岳军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累积投票方式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东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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