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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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合并报表范围外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的条件应当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应妥
善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其他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的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1 —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
— 2 —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 3 —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
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
告知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确认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
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4 —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
等。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
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
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
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5 —
数。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决议,应以特别决议
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不
含 30 万元)-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不
含 300 万元)-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5%(含 5%)
以内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交易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但董事
长为关联人的,该交易须经董事会批准。
— 6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
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
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
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
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
                           — 7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
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二至十五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预计总
— 8 —
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除临时报告外,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
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
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
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9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
联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或披露:
   (一)公司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
国家规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
标准,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且所有
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
会审议和披露;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
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
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
易,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 10 —
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或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人资金占用防范
  第二十七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人通过向公司及其所
属子公司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为
公司关联人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关联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
联人资金,为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关联人使用:
  (一)为关联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 11 —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
人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资金
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
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 12 —
联人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关联交易的市场定价
及结算期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防止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定期
汇报制度。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
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
提交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关联交易审查情况说明,杜绝关
联人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小组为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
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
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人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 13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 14 —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
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
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
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 15 —
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
允性作出说明。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
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七条至
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
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
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
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
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
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
— 16 —
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
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
联交易的建议。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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