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
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管理、登记、备案及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 1 —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
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 2 —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
— 3 —
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4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按
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在
— 5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
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做
好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职务,身份证号或统一信用代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与所处阶
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登记时间、登记人
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
— 6 —
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
承诺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7 —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
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
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