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 1 —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五)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六)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 2 —
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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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并应取得
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述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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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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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
资料进行审查,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 7 —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 8 —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9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10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人员在知悉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提请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信
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相关事项,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问询后,
— 11 —
应当立即就相关事项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构成须披
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料,经严格履行有关
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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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 13 —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
上的股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
— 14 —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
及该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
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15 —
(四)按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披露的
信息。
第四十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它规章制度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
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提交董事长审
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 16 —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 17 —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
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由证
券部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
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 18 —
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同时还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
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 19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应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 20 —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拟发布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出现
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
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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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
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
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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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应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
展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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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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