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8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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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募集资金
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
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原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
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
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非法使用募集资金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侵权人追偿,收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并
要求责任人、侵权人和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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