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