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证券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
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
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
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
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
如开展证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
行。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总裁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经共同负责进行
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经负责
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
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组
成证券投资工作小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
的决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
纠正意见。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证
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
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
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
第十四条 证券部和财经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
券投资资金密码由财经专人保管,证券交易密码由证券部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
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财经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
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财经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
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不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
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