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
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
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系统性原则:公司遵循系统化标准,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整体统筹方式
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
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
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
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
标,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
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
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
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
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董事会可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合理制定股份回购或股东增
持等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优化
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
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
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
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市
值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公司的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
券部开展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
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
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
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
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
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
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措施。
第十六条 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
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长期破净情
形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
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当就估
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长期破净情形,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