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17: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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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总上述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备案,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内
部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知悉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
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与上
序   姓名/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市公        关系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国籍                                 职务
号   名称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司关        人    类型   日期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人
                                         系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事项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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