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关于《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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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7       证券简称:梦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暨控
              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姜天武、易浩、李建伟、长沙金森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的变动,为《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
补充协议到期解除,李建伟先生持有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梦洁股份”)39,758,982 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长沙金森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森”)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李建伟
先生与长沙金森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姜天武先生放弃的 101,088,490 股公
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2%,长沙金森拥有表决
权的股份将减少至 7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0%。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沙金森不再是公司拥
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姜天武先生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其一
致行动人易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4,737 股,姜天武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 101,183,22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3%。本次变更前,公司控股股
东为长沙金森,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富先生;本次变更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
实际控制人。
  一、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女士、李军先生与长沙金森签订了《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时,姜天武先生、李建伟先生、
李菁先生与长沙金森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公司股东姜天武先生、
李建伟先生、李菁先生、张爱纯女士拟将其持有合计 77,000,000 股公司股份转
让给长沙金森,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0.17%。同时,李建伟先生、李菁先生拟
将其剩余合计持有的 72,625,910 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长沙金森行使,
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9.60%,姜天武先生拟放弃其剩余持有的 101,088,490 股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3.36%。《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
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股份变更至收购方之日
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签署了《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
委托和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李国富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李菁先生持有的 23,866,928 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
用以抵偿债务,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办理完成登记过户手续,长沙金森拥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变更为 125,758,982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6.82%。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2024 年 7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冻结事项进展暨
股份将被司法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以及《关于股东股
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超过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李菁先生持有的 9,000,000 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用
于清偿债务,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办理完成拍卖过户登记手续,长沙金森拥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变更为 116,758,982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5.61%。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2025 年 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
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以及《关于股东股
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前述协
议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解除。李建伟先生持有的 39,758,982 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再
委托,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李建伟先生与长沙金森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
除;姜天武先生持有的 101,088,490 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行使,占公司
总股本的 13.52%。长沙金森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变更为 77,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0.30%。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沙金森不再是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姜天武先生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易浩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94,737 股,姜天武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101,183,227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3%。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拥有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情况
 股东                  占当时       持有表决                                 占目前       持有表决
 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总股本       权股份数                                 总股本       权股份数
        (股)                                  比例        (股)                                  比例
                     的比例       量(股)                                 的比例       量(股)
 姜 天
 武
 易 浩       94,737     0.01%       94,737    0.01%         94,737     0.01%       94,737    0.01%
 李 建
 伟
 长 沙
 金森
  注:2023 年 12 月 4 日,长沙金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 号),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
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责令长沙金森改正,
在改正前,长沙金森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截至目前,上述事
项未完成整改。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沙金森不再是公司拥有表
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姜天武先生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易浩先生合计持有 101,183,22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3%。本
次变更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沙金森,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富先生;本次变更后,
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
过 50%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③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
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逐项对照分析如下: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优月亮 3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易浩先生为姜天武先生女儿的配偶,姜天武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易浩先生
合计持有 101,183,22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3%。
   根据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持股超过 50%的股东。
   本次《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后,长沙金森拥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变更为 7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0%,长沙金森不再是公
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姜天武先生持有股份拥有的表决权将恢复至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易浩先生合计持有 101,183,22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53%。
   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成员选任的股东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提名、选举情况
托和放弃协议》约定,股东李建伟先生、李菁先生、姜天武先生、张爱纯女士
向长沙金森转让股份的同时,李建伟先生、李菁先生需将转让后剩余持有的
行使,李建伟先生、李菁先生与长沙金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姜天武先生放弃
转让后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协助长沙金森完成公司董事会的改组,保证
其提名的董事席位占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多数。2022 年 8 月 11 日,股份转让过户
手续办理完成,长沙金森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的姜天武先生、李
军先生、易浩先生与长沙金森提名的李国富先生、刘彦茗先生、陈洁女士、罗
庚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
的万平女士、秦拯先生与长沙金森提名的戴晓凤女士、胡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选举以上 11 人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的过程中,由于姜天
武先生放弃转让后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姜天武先生实际并未参与对该议案
投票表决。
 (2)公司目前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
先生、罗庚宝先生等 5 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申请辞
去董事职务;且独立董事万平女士任职届满 6 年。鉴于此,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波女士(监事会提名)、郑鹏程先生(持股 1%以上股东许喆提名)为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目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实际履行职务的董事为 8 人,非独立董事 4 名、
独立董事 4 名。其中,前述董事由董事会提名 4 人,监事会提名 2 人,长沙金森
和持股 1%以上股东许喆各提名 1 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构成及选派方
式、具体决策机制,董事会决策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无董事能够单独
控制董事会决策。
  本次《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后,对于空缺的 3 个董事
席位,即使全部由任何单一股东提名后当选,从现有提名情况来看,公司亦不
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
选任的情形,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后,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原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约各方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就
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可能导致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宜达成任
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目前公司股份较为分散,前
三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均较低且接近,因此,公司任何单一股东亦无法通过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后,梦洁股份不存
在持股超过 50%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不存
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也
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因此,梦洁股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的变动,由于《表决权委托与放弃协议》及
补充协议到期解除,相关股东拥有表决权的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人员、资
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自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关系解除;《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后,
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姜天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易浩先生、李建伟先生、长沙金森
已按规定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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