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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
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台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为《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
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90,398,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5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22,0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表 176 名(代表 17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922,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
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2,657,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883%;反对 594,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59,60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256%;反对 594,91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583%;弃权 67,67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6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