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
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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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本制度所称内幕信
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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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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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
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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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部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对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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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
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告知其应履行的信
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
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更不得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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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并
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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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填表说明: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1.知情人类型为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董高、公司董高之直系亲属、公司控股股东董高之直系亲属、中介
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
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公司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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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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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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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保密承诺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就 事
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
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
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
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
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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