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54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71,64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7603%(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
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46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57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75,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3,19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8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1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
份 17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29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5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06%;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34%;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9%;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13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9%;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13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15%;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2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虹律师、李姚亭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