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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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第七条 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
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
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
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两名
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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