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文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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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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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者豁免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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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
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第三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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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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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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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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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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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同业竞争、股票质押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合规披露。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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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或即将可能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对是否应
履行信息披露事项不能确定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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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
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部分信息,
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编制完成的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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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按本制度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的,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披露的信息文稿,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合规;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办理具体披露工作,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办公室
负责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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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组织知情
人员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
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
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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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
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述有关规定
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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