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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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5]第 014 号
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
规性等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
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
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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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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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指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权除息
申请日 指公司提交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规则》 指《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业务办理》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 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境内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
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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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上交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施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
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
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54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
币 10.34 元/股。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
施期限届满。公司本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7,885,396 股,成交总金额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差异化权益分
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截至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余量为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三条、《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十二条、《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的规定,上述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
户的股份共计 7,885,396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综上,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自律监管指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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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中“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
形,符合《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9 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
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584,490,586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提供的差异
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文件,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
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一)按照实际派发计算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4.73 元计算,
则除权(息)参考价格=(4.73-0.09)÷(1+0)=4.6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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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虚拟派发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注: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保留的小数位数不应少于实际分配的每
股现金红利保留的小数位数)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576,605,190 股×0.09)÷584,490,586 股≈0.088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动,即变动比例为 0。
则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73-0.0888)÷(1+0)=4.6412 元
/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4.64-4.6412|÷4.64≈0.0259%<1%
综上,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不
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经办
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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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
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麦 琪
庄丽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