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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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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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室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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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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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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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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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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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
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
料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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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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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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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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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本制度信息披露要求,但不需要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临时公告初稿,经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会签后,由董事
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重大信息的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
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对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审核和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
时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
回复、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涉及重大事项及重要财务数据的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
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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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六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造成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牌,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时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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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