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
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外发布及报送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证券服务机构策略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及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
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
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 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应加强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当报送的,应当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
务,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各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
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
公司或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各单位未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
首要责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
任,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在
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密。。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
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子公司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
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
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
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
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