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
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
相关技术人员。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
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
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
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
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为保障内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内审部的主
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
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
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主体和方式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
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追缴被审计对象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
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
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内审部年度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
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通讯或邮件等形式通
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
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
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五)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
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
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部提交
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
报告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
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
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
审计结论和决定,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
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
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审部。对审
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
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
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
计报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
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上述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
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保密,未经内审部负责人适当授
权,不得擅自向内审部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或公开。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审计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九条 内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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