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董事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供了合适
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的董事会上对公司上一
年度的治理机制运行的合理、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
的职权;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
出指导性意见;
(八)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
会,各委员会应遵照其议事规则运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前
和3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书面邮寄、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电子交换数据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送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以
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召开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发出会议通知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及明确意见、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尽可能
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依旧不能履行职责,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
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
后,方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规定的
关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其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
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形式召开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
决结果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
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一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相关议案后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提交股
东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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