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及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
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
行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
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
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
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
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及
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情形发生时,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
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
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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