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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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3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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