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昀冢科技”)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4),根据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海燕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1)。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2-013)。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 案 》。前 述 相 关 事 项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二、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2),根据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海燕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2-35)。
《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37)。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 案 》。前 述 相 关 事 项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比例均为 20%,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
元。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作废失效。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5]00869 号),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
入为 560,768,359.06 元,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公司拟作废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内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8.54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第二个
归属期内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5.35 万股。
综上所述,2022 年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第二期激励计
划”)中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70 万股予以作废。
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第二个归属
期的归属比例为 50%,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 年净利
润不低于 1.7 亿元。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激励对象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5]00869 号),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5,527,699.37 元,未满足上述业
绩考核目标,则公司拟作废第二个归属期内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综上所述,2022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75.6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昀冢科技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及本次作
废失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及本次作废失效的原
因以及作废失效的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