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满足合规要求,确保治理规范,公司拟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一、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132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
开发行 2,36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绿动转债”),每张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发行总额 236,000 万元,期限 6 年。“绿动转债”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绿动转债”累计转股 13,258
股。由此,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 1,393,453,258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二、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
关条款予以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公
司监事职务。
三、章程修订对比表
鉴于上述事项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主
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
/
“股东会”。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删除“第十五
/ 章 监事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行使监
事会法定职权。
删除已失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部
/
分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
任,具体由董事会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93,453,25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境内上市内资股 989,086,337 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 404,359,792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
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
的规定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根据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保。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定的除外。
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三
/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
定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公司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
......
(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H 股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
份后,可在公司选择下注销或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
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若董事会并无订明相关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股份将持作库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应
会议决议。
将库存股份存放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
......
楚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库存
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
任何股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
况下,公司可按董事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
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人(包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 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
承担义务的人。 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的除外。
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提供财务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二条所述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的情形。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求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五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
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赔偿责任。 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关联/关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益。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 法违规提供担保;
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东的利益的决定: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规行为;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关连交易、利润分配、
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东的合法权益;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 独立性;
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组。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项; 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司形式作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补亏损方案;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修改本章程;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由股东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方案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的股
(十一)修改本章程; 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决议的其他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 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在通过电子通信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出席的股东会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根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据《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第八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一)代理人的姓名;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载明下列内容: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和数量;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股份数额;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额。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连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删除“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相关法律、
连选连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 任期届满之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
届满之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偿的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2 个月内仍然有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2 个月内仍
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任董事对公司商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要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
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地的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适
和义务适用本章程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
用本章程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九名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形式
名,并可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形式决定
决定是否及如何设副董事长(本章程有关副董事长
是否及如何设副董事长(本章程有关副董
的规定仅在设立副董事长的情形下适用,下同)。
事长的规定仅在设立副董事长的情形下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适用,下同)。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举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
算方案; 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损方案; 的方案或者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案; 关联/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票的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书、公司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赠等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
委员(召集人); 经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 (十三)、(十八)项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
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所述重大
(七)、(十四)、(十九)项及法律、 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 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
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所述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
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可以
及提名委员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等其 设立战略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
他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 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
询、建议。 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只能由非执 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只能由非执行董事
行董事担任,至少要由三名成员组成,其 担任,至少要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以独立
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至 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至少有一名成员为具备《上
少有一名成员为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 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
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召集人
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召集 (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薪酬
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
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 数,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
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召集人(即主 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
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提 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
名委员会必须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 事占大多数。
事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董事会也 监事会职权。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
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 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
有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 各专门委员会,本条未作出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
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
会工作细则。 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能力;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偿;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结案; 未满的;
(七)被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处以证券市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上市地证
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非自然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事;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使;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业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 其他忠实义务。
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责任。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连关系的关联/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关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
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
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
披露该信息:
利益有要求。
本条所述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负有下列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营业范围;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点行事;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
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
职权;
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
其他勤勉义务。
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比例分配的除外。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金。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的派发事项。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第十五章 内部审计”章节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务所,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设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纸上进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依法进行清算: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者被撤销;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
十七条第(一)、(二)、(五)、(六)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
清算组进行清算。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规定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 实施破产清算。
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 (一)本章程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 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
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 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
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的人。 响的股东。
(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三)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四)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关系。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关连关系”、“关连方”及“关
连交易”,是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定义。
(六)本章程所称“库存股份”,是指公司(在其
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本章程许可下)购回并以库
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包
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以在
香港联交所出售的公司股份。
注:因新增或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未逐一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
变。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修订内容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