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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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通泰禾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
      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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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
       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
       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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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考核的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建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
       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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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性质与程度,并回避表决,决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非关联委员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
       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
       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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