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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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
   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
   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等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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